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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宵时起争执竟捅伤邻桌
犯故意伤害罪,自首赔偿获轻判
□广西法治日报通讯员 李建华
经灵川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近日,灵川县人民法院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蒋某有期徒刑2年。
蒋某因犯聚众斗殴罪,2011年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2021年5月6日23时许,蒋某与朋友在灵川县一烧烤店吃夜宵,因琐事与邻桌杨某等人发生争执。随后,蒋某进入烧烤店厨房找到一把剪刀藏在身上,继续与杨某等人争吵、推搡。在推搡中,蒋某持剪刀将杨某的胸部、腹部捅伤。经鉴定,杨某所受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蒋某于2021年6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刑事拘留。事后,蒋某与杨某达成赔偿协议。蒋某赔偿杨某经济损失16万余元,已赔偿11万元,取得杨某的谅解。
灵川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蒋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蒋某赔偿了杨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杨某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蒋某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到一定严重程度(轻伤以上程度)、应受刑法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蒋某故意伤害他人致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因蒋某自首并认罪认罚,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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