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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格尔
中国法院网讯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4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歌手腾格尔起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争议纠纷案。经过审理,法庭当庭作出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所作出的争议裁定。
蒙古族歌手腾格尔被称为“草原歌王”,是一个公众认知度比较高的歌手。他新近创作的《桃花源》风靡网络,为此曲拍摄的宣传视频,在网络上引起不小反响。腾格尔发现,其姓名竟被他人注册成商标,使用在冰棍、酱油、糕点类等若干商品上。腾格尔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撤销相关商标的注册。
腾格尔认为,“腾格尔”商标的注册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第三人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把知名度极高的姓名注册成商标,主观恶意明显。而且,“腾格尔”不仅是一个名字,其在蒙古语中更代表了“苍天”,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也损害了民族感情,有损社会公共利益,易产生不良影响。根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请求撤销争议商标。
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则认为,“腾格尔”在蒙语里是“天、苍天”的含义,是一个经常被使用的词语,争议商标并没有侵犯腾格尔的姓名权。且内蒙古腾格尔酒业有限责任公司曾经聘请腾格尔为自己产品做广告,腾格尔本人当时也并未提出争议。更何况,“腾格尔”商标已经注册超过5年,腾格尔的争议申请超过了期限。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针对腾格尔的申请作出裁定,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在先姓名权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而腾格尔主张在先姓名权请求撤销争议商标,应该在该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争议申请,现腾格尔的请求已经超过了5年的法定期限,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