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问版权:歌手和创作者都严肃对待了吗?
一、是不是自己就具备版权意识?
谈到版权意识,歌手郝云先把自己夸奖了一番,他说:“我个人非常重视版权。但凡有翻唱,我都会注明出处,而且主动支付使用费。我第二张专辑有一首歌就改编自美国一首纯音乐《华盛顿广场》,这歌儿在我使用的时候版权已经有50年了,但我主动联系了版权拥有方美国华纳那边,支付了大概3000美元,折合人民币大概2万的中国大陆地区版权使用费。这个举动目前为止我知道的,还没有同行主动联系版权方去支付一个50年前的版权使用费。”
郝云说的并不算夸张,不要说50年前,就连近年那些原创者还活跃在乐圈的许多大热歌曲,一些歌手也是说拿来用就拿来用了,说翻唱就翻唱了。这里,又不得不提到音著协。第一季《中国好声音》里,凭借《我的歌声里》走红的李代沫,曾被原唱者曲婉婷状告侵权,但随后李代沫方面给出的回应是——已向音著协支付过费用。还有另一种解释是,李代沫只是在比赛唱歌,并未用于商业用途,但后来李代沫不仅拍了MV还有微电影,要说不是商业用途也实在牵强,只不过仍然有人坚定地认为曲婉婷在炒作。
同样的例子还有很多,内地音乐人、歌曲作家李广平曾举出了摇滚歌手汪峰的例子:2011年,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在春晚上凭借摇滚歌手汪峰的歌曲《春天里》一炮而红后,商演、代言等活动便接踵而至,《春天里》也成为“旭日阳刚”出席活动的必唱曲目。但随后,该曲的作者汪峰在2月11日发表博文,要求“旭日阳刚”立即停止演唱《春天里》。李广平表示:“按46条(2012年著作权法草案46条和48条引发轩然大波),《春天里》火了吧?汪峰出版三个月后,我按48条向音著协交钱翻唱,我也火了!汪峰上哪说理去?他能告我?不准我唱?翻吧翻吧不是罪,让汪峰无歌可唱!”
另一档选秀节目《中国梦之声》中,备受关注的选手许明明因一首《我在人民广场吃炸鸡》走红,状况好似左立在快乐男声中演唱了宋冬野的《董小姐》,而让这首歌一下子红到了大众圈子。但许明明的演唱却引来原作者阿肆的反对,而后节目组也同样甩出“已经向音著协支付过歌曲的版权费”这一“万能法宝”,结果惨遭摩登天空老板沈黎晖直接打枪:“我们并没有授权音著协来代理版权业务,我不认为音著协能代表我们。”
这么一看,音著协这个组织确实神奇,而且还意外成了挡枪万金油。但如果你真的尊重版权,打心底里的尊重,真的自信有了很好的版权意识,同样的事情是不是会有更妥善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