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果琼瑶指控于正侵犯改编权,那就另当别论。”王律师说:“改编权是著作权法重要的一项权利,改编属于新的创作形式,也就是在原有作品基础上,对原作品的表达形式做相应加工。”
在王律师看来,如果琼瑶主张改编权被侵犯,就不能以演员的台词是否雷同来判断,而要从《宫锁连城》和《梅花烙》的故事情节等多个方面进行比对,“首先要比对《宫锁连城》的主线、情节是否和琼瑶的《梅花烙》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构成的话,就侵犯了琼瑶《梅花烙》的改编权”。
因为琼瑶在声明中并未提及索赔,问到该类案件的索赔情况,王律师介绍说:“改编权的侵权的主体主要在编剧,对原著作权人的侵犯,一般要根据作品的许可使用费来确定,不能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者因为改编所获取的收益来界定,如果这个收益也不能确定,一般就根据法定赔偿标准最高不超过50万。”不过王律师也指出,因为琼瑶和她的《梅花烙》都非常知名,所以市场价格不能按照通常标准来计算。